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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5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輸出之舊含汞照明光源,若擺放整齊、外觀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修後使用(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含汞照明光源之舊品,非屬廢棄物範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1131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主    旨:有關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輸出之舊含汞照明光源,若擺放整齊、外觀
          完整、包裝良好、並檢附相關購買證明或貨品買賣合約書、且輸出係供整
          修後使用(出具切結書),則可認定為含汞照明光源之舊品,非屬廢棄物
          範疇,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局 99 年 12 月 14 日桃環廢字第 0990082532 號函。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