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本標準適用對象包括化工製品之磷酸二鈣工場氣流乾燥機及三聚磷酸鈉工廠培燒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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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20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熱風乾燥機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規定:「本標準適用對象 包括化工製品之磷酸二鈣工場氣流乾燥機及三聚磷酸鈉工廠培燒機。 」台灣○○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不織布製程中之開放式燃燒機與上 述標準中規範之污染源製程不同,故不適用該標準。 二、本案開放式燃燒機燃燒產生之氣體係用於乾燥半成品所含之水分,製 程中並無其他污染源,排氣中之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及硫化氧化物 等均係燃燒機燃燒高級柴油過程產生,故其污染物濃度仍應以燃燒過 程規定之氧氣百分率(六%)為參考基準校正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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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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