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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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案污染源因製程特性,其前段燃料油燃燒產生熱風屬燃燒過程;後段則為熱風乾燥過程,與一般燃燒過程不同,故其排氣中粒狀污染物濃度不宜以燃燒過程含氧量六%為參考基準校正計算,而應另訂適用該製程之含氧量參考基準,如瀝青拌合業、鋼鐵業燒結工廠及肥料業熱風乾燥機等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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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38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污染源因製程特性,其前段燃料油燃燒產生熱風屬燃燒過程;後段則 為熱風乾燥過程,與一般燃燒過程不同,故其排氣中粒狀污染物濃度不宜 以燃燒過程含氧量六%為參考基準校正計算,而應另訂適用該製程之含氧 量參考基準,如瀝青拌合業、鋼鐵業燒結工廠及肥料業熱風乾燥機等粒狀 污染物排放標準。貴局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擬訂特 定行業別含氧量參考基準之排放標準,提報本署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公告 施行。惟本案於未訂定該製程適用之含氧量參考基準及相對標準前,宜請 依本署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前釋示函說明二辦理。 另該製程排放之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仍請依燃燒過程氧氣百分率參考基 準之規定計算污染物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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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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