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主管機關登記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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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65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9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
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主管機關登記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
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
發或補發。」
二、公司聚酯粒加工廠倘未改變其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操作條件,併入同公
司化學纖維總廠,可依前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基本資料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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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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