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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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係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營建工程,故交通號誌程涉及土木施工者,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算應繳費額;純AC加封整建工程等,如有涉及挖耙路面或砂石土方作業者,應依「道路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路容整修、環境綠美化、植樹及整理工程,如涉及土木施工者,則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且不論勞務發包與否,倘會造成污染,仍應依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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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33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9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對象,係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營建工程 ,故交通號誌程涉及土木施工者,應依「其他建築工程」之費率計算 應繳費額;純 AC 加封整建工程等,如有涉及挖耙路面或砂石土方作 業者,應依「道路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路容整修、環 境綠美化、植樹及整理工程,如涉及土木施工者,則應依「其他建築 工程」之費率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且不論勞務發包與否,倘會造成 污染,仍應依法繳納。 二、此外,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房屋)之強制拆除工程,不屬空氣污染防 制費徵收範圍,但其他土木工程之拆除應依所屬工程類別計徵空氣污 染防制費。 三、災變之緊急搶修或搶救工程不屬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範圍,但災後之 重建工程仍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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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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