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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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堆置場」,係指「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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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23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9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中之「堆置場」,係指「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 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 二、已取得「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鍋爐發電程序」之操作許可證,於該許可證內雖有登載煤炭堆置場 為污染源,惟並無該煤炭堆置場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相關內容,倘於 前述操作許可審查時未將其納為審查對象,則該堆置場仍應依規定, 於期限內檢具相關資料,申請「堆置場」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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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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