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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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不論新設或既設,皆屬本署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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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15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9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不論新設或既設,皆屬本署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臨時性預拌混凝土 廠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一)屬新設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應檢具包括設置許可證影本、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試車計畫書、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之文件。 (二)屬既設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應檢具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空氣 污染排放檢測計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本案屬設立於營建工程工地內,依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且非對外 營利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如無法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 立許可文件,得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營建工程施工許可文件 及工程合約文件(工程主辦機關同意須在工地內設臨時性混凝土廠設 施之文件),替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件及核准登記 或營運許可文件,申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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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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