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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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區域如大於(含)十公頃,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適用「區域開發」之費率計算,若低十公頃者,則以「其他營建工程」之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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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64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8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區域如大於(含)十公頃,依本署公告之營 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適用「區域開發」之費率計算,若 低十公頃者,則以「其他營建工程」之費率計算。 二、區域開發工程係涵蓋區域開發作業所需填土、整地、道路、管線等必 要建築等之工程,惟若於開發完成後,有另行申請建照之其他項工程 ,則應依其工程類別另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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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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