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八十六年七一日起開徵,係以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申請開工者為徵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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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67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八十六年七一日起開徵,係以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起申請開工者為徵收對象。 二、倘營建業主申報開工之日期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而實際開工日 期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則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以八十六 年七月一日以後之工期為費基,計算應繳交之費用。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中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業主申報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時,依其施工計畫書上所載之工程資料計算應繳 交費用。倘因工程種類、施工面積、施工工期異動時,則應於完工時 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多退少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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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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