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經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其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環保機關認可者,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之資料數據如超出排放標準,經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者,得據以告發處分;而依規定申報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紀錄如超出排放標準,經確認該監測數據之品保、品管符合規定者,則可依提報之監測紀錄作為告發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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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56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經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其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經環保機關認可者,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之資料數據如超出排放標 準,經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者,得據以告發處分;而依規定申報之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紀錄如超出排放標準,經確認該監測數據之品保、品 管符合規定者,則可依提報之監測紀錄作為告發處分依據。 二、前項所稱超出排放標準,係指其每日量測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 累積時間超過四小時。(二)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一小時紀錄 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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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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