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公司函詢「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之清除、處理、輸出入作業等申報事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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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681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之清除、處理、輸
出入作業等申報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7 年 3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16070 號公告修正「屬
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公告事項二規定:「事業廢棄物之
清除、處理無涉輸入、輸出者,非屬本公告之產業用料範疇」,合先
敘明。
二、貴公司收受之事業廢棄物倘屬產業用料且輸出境外處理時,則依本署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14347F 公告「公告以網路傳
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
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十(五)規定,免連
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惟仍
需依該公告事項八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
紀綠。
三、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擬依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
業廢棄物種類」辦理輸出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二)矽含量大於(含)百分之九十。
(三)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
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四)符合上開要件之廢矽晶於該公告日起,其輸出無須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廢棄物輸出許可。
四、另事業機構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辦理「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
種類」輸出,惟以事業機構之名出口乙節,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或於
業務上作成虛偽文件而遭查獲,輸出者與業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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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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