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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18:3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禁止行為之規定,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01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禁止行為之規定,係以污染行為
              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人。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其土地或建物應有管理責任,
              不應任其土地或建物上有污染情事產生,倘於稽查時查無露天燃燒行
              為人在燃燒現場,則應查明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是否有露天燃燒行為之事證後,始得據以處分該土地或建物之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