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所屬公私場所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本額」等基本資料變更,倘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稱之「變更」,得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並依下述情況之一申請操作許可證:(一)尚未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於規定期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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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51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所屬公私場所 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本額」等基本資料變更,倘 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稱之「變更」, 得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並依下述 情況之一申請操作許可證: (一)尚未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 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於規定期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 作許可證。 (二)正申請操作許可證中者:因其操作許可申請資料為異動前之資料, 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資料補正,並依本署(八六)環署空字 第三二○九七號函說明三(己釋復貴處在案)所述,於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領取操作 許可證。 (三)已領有操作許可證者:應於前述基本資料異動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倘該舊廠所變更之資料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辦法」所稱之「變更」,且尚未提出操作許可之申請,則承受之公 司應依說明二第二款所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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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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