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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9 10:2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遞送聯單中事業、清除、處理機構蓋章方式,應於填表人簽章欄位旁蓋章,以資證明該填表人所屬之機構;遞送聯單中「B欄廢棄物產生地點」應填寫該項廢棄物實際產生之場(廠)地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218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有關遞送聯單中事業、清除、處理機構蓋章方式,應於填表人簽章欄位旁
     蓋章,以資證明該填表人所屬之機構;遞送聯單中「B 欄廢棄物產生地點
          」應填寫該項廢棄物實際產生之場(廠)地址。另遞送聯單格式請依照本
          署公告之格式填寫,事業如認「廢棄物描述 B」欄之文字描述有必要增加
          時,可自行加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