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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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係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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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26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 上者,係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本案有關申請操作許可資料中堆置廠地址與公司地址不同時,環保單位於 核發該公司之操作許可證上應註明該堆置廠之地址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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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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