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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18: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係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26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
          上者,係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本案有關申請操作許可資料中堆置廠地址與公司地址不同時,環保單位於
          核發該公司之操作許可證上應註明該堆置廠之地址及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