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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21: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937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燃燒過程排氣
          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六%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
          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本案之熱風乾燥程序係先將空
          氣經燃油熱風爐加熱至八百度,並以冷空氣調整為二百-三百度後,送入
          研磨機中乾燥爐石並輸送成品,再經由集塵機分離成品後即將廢氣排出。
          上述製程於研磨機中主要污染物為粒狀物且非燃燒產生,屬非燃燒製程,
          故其排氣中之粒狀污染物濃度應以未經稀釋之乾燥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
          經含氧量校正。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