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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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疑義:需分兩期繳費之工程(空污費繳納金額介於一萬元至五百萬元間),為考量便民之因素,同意業者一次繳清款項,以減少繳費手續,是否適法?答覆: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一次繳清及分期繳交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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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58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6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疑義:需分兩期繳費之工程(空污費繳納金額介於一萬元至五百萬元間) ,為考量便民之因素,同意業者一次繳清款項,以減少繳費手續, 是否適法? 答覆: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一次繳清及分期繳交 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據此,本署已公告其額度,應 請依公告之金額辦理。 疑義:河川綠美化工程...等是否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答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是針對產生粒狀污染物排放之工程所徵收 ,汀川綠美化工程如有涉及土木施工時,則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 疑義:社區工程如小型遊樂設施整修時,健康步道舖設...等規模很小 ,可否免繳空污費。 答覆:因營建工程施工無法達到零排放,依「污染者付費之精神,及縣( 市)地方政府應遵守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之規定,徵收空氣 污染防制費。故即使所繳金額低,仍應繳交空污費。 疑義: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固定污染源為營建工程者 ...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其「開工」所指, 係本(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才申請的建照案件之開工或為前揭時 間所開工之案件,因兩者不同的認定對業主權益影響頗具。 答覆: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二 項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費 範圍。是以工程如於七月一日前已取得建照並申請開工者,不須繳 交費用;而工程於七十月一日後才申請開工者,即使於八十六年七 月一日前已取得建造,仍應繳交費用。另對於毋需申請建照之工程 ,如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開工者,亦不需繳交。 疑義:若已取得建照,而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開工者,是否須繳交空 污費。 答覆:同前條答覆內容。 疑義:空污費以收支對列方式保管運用時,若年底結算為超收,則超出部 分即納入縣庫中,未能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應如何因應? 答覆: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徵收 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為確保所徵收費用能 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各級主管機關應以成立基金方式保管運 用經費為原則,惟考量地方主管機關第一年徵收,可以收支對列方 式保管運用,並應將所徵費用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於年度結束尚 有節餘,仍應於下一年度預算中續編列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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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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