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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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明訂各級防制區內,不得從事之行為,同條第三款:「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係指作業中之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輸)送工程或其他作業,無適當防制措施,致作業本身引起或使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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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06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明訂各級防制區內,不得從事之行為, 同條第三款:「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 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係指作業 中之營建工程、道路工程、運(輸)送工程或其他作業,無適當防制 措施,致作業本身引起或使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者。 二、道路營建工程倘因工程設計僅係路面舖設碎石級配,無須舖設柏油, 且道路營建作業已完工,然因車輛過往或風吹引起之揚塵污染,不屬 於前述作業中之道路營建工程無適當防制措施所造成之污染行為;反 之,道路營建工程倘尚於施工中,且無適當防制措施,致作業本身引 起或使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則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行為,其處分對象為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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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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