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為督導執行機關妥善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場),以及達成行政院所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垃圾零廢棄」預定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場之政策目標,同時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之一般廢棄物處理在縣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之規定,本署乃於95年10月2日以署廢字第0950078325號函頒訂「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實施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96723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目規定,事業廢棄 物之清理,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是以,本署現階段
 並無函示公有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
 二、為督導執行機關妥善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
 場),以及達成行政院所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垃
 圾零廢棄」預定 96 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
 場之政策目標,同時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之一般廢棄
 物處理在縣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之規定,本署乃於 95 年 10 月 2
 日以署廢字第 0950078325 號函頒訂「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
 ,並自 96 年 1  月 1  日生效實施。
 三、依前揭「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明定公有掩埋場自 96 年起
 將不得掩埋處理適燃性廢棄物、資源垃圾、廚餘、有害廢棄物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廢棄物;另規定公有掩埋場受託處理事業廢棄物者
 ,亦準用本規範之規定。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規定,一
 般廢棄物處理權責為縣環境保護局。是以,請貴局本於權責統籌管理
 轄內公有掩埋場,如有必要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廢棄物處理工
 作時,請依「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第 5  規定,應於該規範
 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公有掩理場營運管理計畫,以供受委託之鄉(
 鎮、市)公所執行廢棄物處理工作時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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