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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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罰許可證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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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25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4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公私場所,於取得 設罰許可證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故凡本署 依該規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須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惟並無規定建照之前,應先取得設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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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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