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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02:2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58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
              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二、上述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係以目測判定,而拍攝所得之照片僅作
              為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