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58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 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二、上述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係以目測判定,而拍攝所得之照片僅作 為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