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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1:0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公司申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八.○五五七公頃之工業區,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依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六)環保署環署綜字第五五三九六號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739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公司申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八.○五五七公頃之工業區,如依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依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
          六)環保署環署綜字第五五三九六號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
          非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編定,且未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之區位時,其申請
          開發面積未滿十公頃者,可免實環境影響評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