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應予以告發處分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9246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 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應予以告發處分。而對於置於車輛
 之雨刷上或車窗縫之廣告傳單,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
 所規範之範圍。
 二、惟本案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
 由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
 」訂定台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加以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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