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4044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 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故廚餘經執行機關清除後,如
 依本署所公告「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委託再利用機構
 處理者,該再利用機構應符合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為政府機關
 或合法登記有案之農工商廠(場),其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
 許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報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
 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報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之方式據以辦理。
 二、本案廚餘經執行機關清除後,如依「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
 式」委託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之再利用機構作為有
 機質肥料原料者,由貴局妥善研擬廚餘再利用計畫後,依「一般廢棄
 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據以
 辦理。另該再利用機構如需從事肥料買賣,亦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
 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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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