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貴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0406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規定,貴府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 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
 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倘基金資金不足支應相關設施之設置費用,
 辦理舉債融資事項,係屬貴府之權責,請洽財、主計單位本權責辦理
 。
 二、另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對相關產業投資事項,因係為該基金
 財務事務之處理,建請依據該基金收支運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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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