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5241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
 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
 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二、對於懸掛、置放廣告部分,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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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