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域內嚴禁張貼與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3699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域內嚴禁張貼與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夾附廣告物並未規範。而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
 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觀瞻之廣告物……」亦未有夾附廣告
 字眼,是以有關夾附廣告,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並以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處罰為
 適。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