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已明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所,執行機關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之規定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32134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已明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所,執行機關辦理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之規定。
 二、查貴縣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屏府環廢字第0九一000四一九七六
 號公告「屏東縣轄區(指定清除區)之污染行為」係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行為。」
 而為之公告,惟該條文僅係規範污染環境行為,並未涉及廣告物申請
 核准權責,本案對廣告物之管理建請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相關自治規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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