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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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屬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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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99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屬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 之鍋爐,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二、公司兩個排放口,雖均各有兩座鍋爐,然倘若正常運轉下,確僅各有 一座鍋爐操作,其蒸氣蒸發量在二公噸以下,且備用鍋爐亦不得與正 常操作之鍋爐同時運轉,則非屬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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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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