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故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如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者,得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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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559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故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如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者
,得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二、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
,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限制。」,故事業之廢棄物處理
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後,亦
得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三、另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但
書規定之情形者,亦不受需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業務之限制。
四、綜上,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如屬上述規範之情形者,即屬「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前段「免申請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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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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