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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0: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公私場所可能以現有員工如經理、工程師等兼任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其身分證職業欄原登記為該公私場所經理、工程師等職務,而非登記為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33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可能以現有員工如經理、工程師等兼任該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
          其身分證職業欄原登記為該公私場所經理、工程師等職務,而非登記為該
          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為避免專責人員產生職業身分登記之困擾,應查核
          專責人員是否確於該公私場所實際從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而無須要求其
          身分證職業欄應予變更登記為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