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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7 00:1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機構符合本條規定者,其清洗廢盛裝容器之工作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至於事業機構是否得雇用人力派遣業者之人員,應屬該事業機構之權責;另廢盛裝容器廠區內之清運行為,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惟其清運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258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機構符合本條
          規定者,其清洗廢盛裝容器之工作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至於事業機構
          是否得雇用人力派遣業者之人員,應屬該事業機構之權責;另廢盛裝容器
          廠區內之清運行為,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惟其清運仍應符合「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事業機構如非自行清理
          ,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例如委託合法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