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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0:5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漆料、顏料、染料及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產能條件,係指總實際年產量一百公噸以上者,低於該產能者自不屬第三批應申請許可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33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本署公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漆料、
          顏料、染料及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產能條件,係指總實際年產量一百公噸以
          上者,低於該產能者自不屬第三批應申請許可者。倘業者擬澄清其總實際
          年產量,應檢具生產紀錄報表、售貨發票、出貨紀錄或其他足以證明年產
          量之證明文件,向當地之縣(市)環保局申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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