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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0:5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本署第四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製藥及一般製造程序之行業,於條件說明中已明定僅從事藥品摻配、分裝作業者尚毋需申請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48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第四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
              製藥及一般製造程序之行業,於條件說明中已明定僅從事藥品摻配、
              分裝作業者尚毋需申請許可。
          二、另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鍋爐蒸氣產生
              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同一排放口而每小時總蒸氣蒸發量二公噸(
              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之鍋爐者。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