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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4:5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64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3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設立」
          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其中「已完成工
          程發包」之認定,倘該工程有進行招標作業者,指已完成工程決標程序;
          倘未進行招標者,則指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事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