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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1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進行者,按日連續處罰,為同法第二十三條所明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78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1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容: 全文內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經過知限期改善
          ,仍未進行者,按日連續處罰,為同法第二十三條所明定。故未依期限改
          善者,當可按日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惟若未依第二十三條處以按日連續
          處罰,該違法行為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自應依第七條之規定,由執行機
          關負責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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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