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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4:5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第二批應申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未包含從事動物用藥之調配、分製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59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第二批應申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未包含
          從事動物用藥之調配、分製作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