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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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所稱堆置物,係指開放式之粉粒狀物堆置場,其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而言,包括露天儲放場、加蓋屋頂但未完全密封之儲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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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52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所稱堆置物,係指開 放式之粉粒狀物堆置場,其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而言, 包括露天儲放場、加蓋屋頂但未完全密封之儲放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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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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