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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6: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所稱堆置物,係指開放式之粉粒狀物堆置場,其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而言,包括露天儲放場、加蓋屋頂但未完全密封之儲放場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52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所稱堆置物,係指開
          放式之粉粒狀物堆置場,其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而言,
          包括露天儲放場、加蓋屋頂但未完全密封之儲放場所。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