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6: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工處泰安南下服務區之餐飲食品業係由高公局租予○○公司承覽餐飲生意,故該區之垃圾係為商業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383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工處泰安南下服務區之餐飲食品業係由高公局租予
              味○公司承覽餐飲生意,故該區之垃圾係為商業垃圾,屬「一般事業
              廢棄物」。
          二、本署公告第一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中規定,
              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其處理量在四○○公斤/小時以上未滿二○○○公
              斤/小時,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三、該服務區之焚化爐最大處理量為六二五公斤/小時,且處理之垃圾屬
              事業廢棄物,故依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