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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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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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37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 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 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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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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