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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6: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37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倘依法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
          責單位或人員且設置期限已屆,則應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
          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
          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