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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6: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之公私場所申請設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338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具有之生產製程或設備,依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
          人員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製程或設備操作營運證照上所登記
          之公私場所申請設置。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