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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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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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93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7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寺廟及神壇金爐燃燒冥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八五環二字第四一三九四號函。 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 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定之。………」。 三 又依本署八十一年九月三日環署空字第三九○○二號函釋「若該污染 源具有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 後由排放管道排放,則該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驗判定 (包括 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 應符合排放標準。 四 本案寺廟及神壇金爐燃燒冥紙產生之粒狀污染物,係經收集後由排放 管道排放自應經上述檢驗判定 (包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 是否 符合排放標準而據此予以處分。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 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 (非經排放管道) ,則可依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惟因寺廟及神壇金爐燃燒冥紙,為 固有民間風俗,且其污染量不大,宜多加宣導民眾減少燃燒冥紙;若 須燃燒時,應使用具有完全燃燒之設備或採低污染之燃燒方法,以減 少空氣污染物產生,俾免民眾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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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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