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公私場所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倘亦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條件,且設置期限已屆,則申請操作許可時,需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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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60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固定污染源於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 人員證明文件提出時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 (八五) 環二字第三八一○五號函。 二 公私場所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倘亦符合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 位或人員設置條件,且設置期限已屆,則申請操作許可時,需檢具專 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併同操作許可申請書送審;倘其專責單位 或人員設置期限未屆,得免附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設置期限屆滿前 完成設置。 三 申請設置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亦屬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 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因其於申請設置許可時,該污染源尚未設置, 故得免檢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證明文件,惟應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 一併提出。 四 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申請表中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相關 證明文件」,係指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 人員之核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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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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