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四項之四「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公分者,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徑為一○公分以上之採樣孔」;及第五項之二「煙囟外徑二○公分以上者,應設置面積至少一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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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58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第四項之四「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公分者,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 徑為一○公分以上之採樣孔」;及第五項之二「煙囟外徑二○公分以 上者,應設置面積至少一平方公尺之採樣平台」之規定。固定污染源 排放管道內徑或外徑符合前述規定,自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採樣孔及安 全採樣設施。而小於前述規定內徑及外徑之排放管道,則毋需設置採 樣設施,應自行估算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以供各級主管機關檢查鑑 定。 二、另依同規範第七項,污染源因故未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 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可免於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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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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