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許可管理要點」規定,省(市)主管機關受理公務場所排放總量及濃度許可之申請,經複審符合規定者,通知公私場所依核定之污染改善計畫進行改善措施,公私場所應於改善工程完工後向主管機關提報查驗,經查驗合格者,發給排放總量及濃度許可證;惟上述規定中並未規範工程之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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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08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7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許可管理
要點」規定,省(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排放總量及濃度許可之申請
,經複審符合規定者,通知公私場所依核定之污染改善計畫進行改善措施
,公私場所應於改善工程完工後向主管機關提報查驗,經查驗合格者,發
給排放總量及濃度許可證;惟上述規定中並未規範工程之改善期限。主管
機關基於污染源自行主動改善之誠意及管制上之需要性,依權責核予污染
源一定之改善期限,倘污染源未能於改善限期內完成改善,主管機關得再
依權責,按實際情況需要,核予所需之展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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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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