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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0:1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新市鎮」,係指勘選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例如淡海新市鎮、高雄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37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主    旨:有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新市鎮興建定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八六環一字第一九三一六號函。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稱「新市鎮」,係指勘選一定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
              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例如淡海新市鎮、高雄新
              市鎮整體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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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