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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8: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醱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惟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366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藥/一般製造程序
              ,係指以合成、抽取、醱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
              、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惟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
              不在此限。
          二、醫藥中間體之實驗室,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前列腺素中間體及原料藥
              ,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