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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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本署公告之方法NIEAA718.10C(M25)係針對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管制標準而訂定,目前國內雖無檢驗機構申請許可,惟涉及法令管制作業,欲採用檢測方法估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仍應使用公告方法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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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75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6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之方法 NIEAA718.10C(M25)係針對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 業管制標準而訂定,目前國內雖無檢驗機構申請許可,惟涉及法令管 制作業,欲採用檢測方法估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仍應使用公告 方法檢測。於國內檢測機構取得前述排放檢測認可前,業者可委託國 內學術機構依公告方法檢測其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之排氣,惟其 QA/QC 程序應先提經本署環境檢驗所認可。倘於現階段執行檢測作 業確有困難,業者亦可依據排放報告書填表說明採用排放係數法或質 量平衡法等估算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二、為利檢測作業執行之需要,本署除鼓勵檢測機構申請該項檢測認可外 ,並已進行該方法之驗證及修訂;另亦將美國 EPA 檢測方法 M18 及 M25A 列為年度檢測方法研訂工作項目。 三、有關每月排放報告書之填報方惑,在基本資料內容相同情形下,每月 可僅填報 AP-C 表及其相關附表、附件。但若基本資料內容有所變更 ,應重新填報更動之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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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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