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固定污染源..,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第十三條「..,申請固定污染源之操作許可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為之:一、..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231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6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 (一) 依本署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條「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固定污染源‥‥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始得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第十三條「‥‥申請固定污染源之操作許 可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為之‥一、‥‥。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三、‥‥」 ;第二十條「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後,仍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規定取得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等規定中, 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對於該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依法有管理 及監督權之政府機關,或該政府機關所依法授權或同意或委託之單 位,以發包工程之主辦機關認定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顯有不妥 (例 如私營機構發包之工程,則仍應以主辦營建執照之核發機關為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 (二) 本案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屬營建工程施工設施一部分,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自應為核准該營建工程施工之政府機關,或該政府機關所 依法授權或同意委託之單位。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