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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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規定,採樣孔應設於造成擾流(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下游大於管道直徑八倍處及距下一擾流至少二倍管道直徑距離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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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61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之規定,採樣孔應設於造成擾流(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下游 大於管道直徑八倍處及距下一擾流至少二倍管道直徑距離之位置。管 道內徑隨高度逐漸縮減之煙囟採樣孔位置,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惟 計算採樣孔距離上下游擾流區位置之管道直徑,應分別以流經採樣孔 處之廢氣上游擾流處(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之煙囟內徑,及 採樣孔設定處之內徑為準。 二、公私場所依上述規定設置採樣孔後,應依本署公告之煙道排氣中粒狀 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測定煙囟排氣流速,並評估其流速分 布對稱性,若流速分布經測得呈不對稱情形,則煙道排氣中粒狀污染 物採樣點數,應測定至少二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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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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